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建立品種退出機制的法律依據是什麽?首批退出國審的大豆品種有哪些?

建立品種退出機制的法律依據是什麽?首批退出國審的大豆品種有哪些?

建立品種退出機制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和新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新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明確規定了審定品種退出的條件和程序:“審定品種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嚴重退化的品種,不適宜在生產中繼續使用的,由原專業委員會或審定小組提出停止運行和推廣的建議, 經主任委員會審定後,品種審定委員會將進行不少於壹個月的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該品種停止種子生產;壹個生產周期公布後,該品種的種子將停止經營和推廣。"

第壹批32個大豆品種* * *退出國家審核,如下表所示:

表1第壹批退出國家審核的大豆品種名單

表1第壹批退出國審的大豆品種名單(續)-1

  • 上一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依法包括哪些內容?
  • 下一篇:江蘇初級會計師的入職要求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