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侵權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使被害人生前被扶養人喪失生活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應當依法賠償其必要的費用。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為限,賠償義務人只對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承擔的部分給予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具體來說,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上一篇:妳認為被稱為二龍湖老大哥的章昊怎麽樣?下一篇:社保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