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1。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報戶籍的。2.虛假註冊。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4.假冒他人的賬戶。5.酒店經理未按規定對旅客進行登記。
人類進入信息時代後,人們的自由活動更加廣泛,交往更加頻繁。戶籍管理提供的戶籍人口基礎信息日益成為人們生產生活、社會服務管理和國家行政司法不可或缺的信息庫,戶籍管理也成為現代社會最重要的公共信息管理制度。註冊是非常必要的。
擴展數據:
常住戶口是我國根據戶籍制度確定的壹種名稱。原則上,人們應該在他們登記的地方居住。如果他們走了,就應該把戶口遷過來。其目的是方便人口統計和管理,也是法律上訴訟管轄的依據。
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加,人戶分離的現象更加普遍。比如在外地居住壹年以上的,以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
從法律上講,戶口登記地就是常住戶口所在地(即戶口登記地)。人戶分離的,壹旦涉及人員身份認定、戶籍遷移等與戶籍相關的問題,以本人戶籍所在地為準。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