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被告都可以私下見面。如果雙方見面時能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可以請求法院根據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
法院允許雙方在開庭前庭外和解,包括開庭前和開庭後判決前。因此,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既可以申請回避,也可以相互見面協商。
庭外和解是指判決前雙方可以隨時和解,和解後壹般撤訴,或者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庭外調解所需的條件是:
1.開庭前雙方需要協商調解的;
2.基於當事人意願的爭議解決方式;
3.調解能否啟動,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解。
對賬分類:
1,訴前和解。它意味著在訴訟發生之前,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的糾紛。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其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有爭議的權利確定,被放棄的權利立即消失。
2.訴訟和解。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通過相互協商並達成協議來解決糾紛。這種和解可以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由當事人進行,而不管訴訟程序進行得如何。可以就訴訟的整個主題達成協議,也可以就訴訟中的個別問題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