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無論盈余資本是否低於法定標準,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應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1)原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發揮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二)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而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二。公司減資應符合法定程序:
(1)股東大會決議。該決議包括:
①減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
②減資後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四)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當註意減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變更登記。
減少資本的具體方法有:
(1)減少總投資,同時改變原投資比例;
②在不改變出資比例的前提下,減少各股東的出資額。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減資方式可以混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