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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工程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企業的法律後果。

法律解析: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或者違反規定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合同無效。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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