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本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和含義)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減量、減排、回收、收集、運輸、中轉、分類和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
建築垃圾包括建築垃圾和裝修垃圾。建築垃圾是指在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未按國家規定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舊材料和其他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