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的司法鑒定。結果表明,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患有精神病,嚴重精神活動障礙,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那就不構成犯罪了。2、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完全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對於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缺乏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因為精神病人不具備辨別是非、判斷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故意或過失,沒有主觀罪過。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精神病人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還規定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經過法定程序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刑法規定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治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