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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職工病假勞動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上海市職工病假勞動法如下:

1.病假的定義:病假是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學休息的時間。員工在病假期間按照國家和企業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2.病假期限: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職工的病假期限根據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具體為: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病假3個月;工作年限10以上不滿20年的,病假6個月;工作20年以上的,病假9個月。

3.病假待遇:員工病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待遇。同時,根據國家和企業規定,員工還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等福利。

4.病假申請和審批:員工需要休病假時,應向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企業的規定,審批員工的病假申請,給予員工病假待遇。

5.病假後復工:員工應在病假結束後向企業提交復工申請,經企業同意後方可復工。如果員工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企業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身體檢查或醫學鑒定。

綜上所述,上海市《病假勞動法》的規定包括病假的定義、期限、待遇、申請和批準以及病假復工。病假期間,員工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和工資待遇,同時遵守企業的相關規定。企業應依法給予員工病假待遇,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給予醫療期,並按照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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