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有關材料,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案件重新進行審查,對罪犯的申訴也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認定刑罰數額犯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與案件主要事實依據有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經審查,發現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函告移送材料的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如果罪犯的投訴被認為沒有根據,投訴可能會被駁回。上訴期間,原判決不停止執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等執行機關提交的處理意見之日起6個月內,通知要求復核處理結果的監獄等執行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四條* * *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