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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保證金、預付款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定金是確定的,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支付定金的保證,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

押金只是壹個意向金;定金的法律概念只是“預付款”,“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合同履行後沖抵貨款;“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不具備首付的擔保性質,可以視為“預付款”。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可以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只需要原額返還定金,無需雙倍返還。

預付款是壹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壹方的流動資金不足。預付款不具有雙向或單向保證債務履行的功能,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合同終止時,預付款應當退還;各方的違約責任由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款確定。沒有違約責任的,壹般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收到預付款的壹方違約,只需要返還收到的錢,不需要雙倍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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