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30多年是壹個從認識到深化再到確立制度建黨原則和制度反腐方略的過程制度反腐是主體以新的權力結構(而不是舊的權力結構)為載體進行的反腐敗鬥爭。而制度建設最核心、最實質的意義,就是以新的權力結構(而不是舊的權力結構)為載體的反腐敗鬥爭。制度建設最核心、最實質的問題是權力結構,健全有效的制度必然是科學合理的權力結構。只有動力結構可靠,系統才可靠。解決腐敗問題,應該而且必須從源頭入手,實行黨內分權,加快權力結構改革。科學合理的權力結構應明確三個關系,即給予與接受、平衡與回歸。首先,明確權力的給予和接受的關系。要理順黨代會、全委會和常委會的關系,明確黨代會對全委會和常委會的授受權過程和委托代理關系,確認黨內權力的授受關系。第二,明確權力平衡。壹方面,領導幹部要切實糾正只把黨員作為權力監督對象,忽視監督主體性,導致監督主體不完整甚至缺位的現象;另壹方面,黨員應該得到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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