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1,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2.有辯護權。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司法人員有權對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提出申訴。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6.有權參加法庭審判,了解被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7.有權做最後陳述。
8.有權對第壹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有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總之,被告是我國賦予的法定名稱,本質上是相對於“原告”而言的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