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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什麽意思?

被告人,根據我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為“被告人”。但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被指控的壹方稱為“被告”,提出指控的壹方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能有“被告”的稱謂。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1,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2.有辯護權。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司法人員有權對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提出申訴。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6.有權參加法庭審判,了解被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7.有權做最後陳述。

8.有權對第壹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有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總之,被告是我國賦予的法定名稱,本質上是相對於“原告”而言的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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