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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對騙局

法律主觀性:

股權投資只是壹種投資方式,是否是騙局沒有說法。但是,任何投資方式都是被不法分子用來行騙的。幾年前,壹些私募基金通過倡導“新三板”、“壹帶壹路”等概念,成立了新三板股權投資基金。很多投資者聽信了壹些所謂的資產管理公司、財富管理公司的電話宣傳或者網絡營銷,認為在新三板交易有利可圖。因為新三板對入市投資者的資產規模和投資經驗要求很高,這些投資者無法滿足對資產規模的要求。因此,通過向相關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富管理公司支付高額費用,由這些公司代為墊付資金,幫助投資者開通全國股轉系統中小企業交易權限。後來相關公司以指導新三板操作、有內幕消息、某股最近換板等各種理由引誘投資者交易,導致虧損和糾紛。還有很多新三板投資基金無法將股票變現,最終導致投資者難以收回投資,形成騙局。這些投資基金往往早在投資完成後就收到了投資標的的“財務咨詢費”,已經賺了錢走人,而投資者還在等待高收益的夢想成真。上述關聯公司可能存在引誘投資者交易的欺詐嫌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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