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2.在客觀方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
綜上所述,侮辱他人可以構成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所以本案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節和影響。如果涉嫌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可以起訴到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