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必須與* * *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從這壹規定來看,隨訴訟當事人追加必要的* * *已經成為法院的權限,追加的處置權和決定權不在當事人,而在法院。當然,這個規定是否科學是另壹個問題。實踐中,原告和被告均可請求追加* * *與原告、* *與被告或第三人。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申請追加並非必經程序,也不排除當事人申請的可能。無論是原告的申請,還是被告的申請,都不是訴訟法禁止的,法院有權判決。加不加,是法院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