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
第三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不得為客戶與客戶之間、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批準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將逐步批準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其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活動進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