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在本地就業的,可以在用人單位參加社保(此時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無關);
2.當事人以個人名義參加社保的,應在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社保部門參保,不能異地受理,只能參保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其他三險(生育、工作、失業),個人不能參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保險法》規定: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