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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之間的民事糾紛

1,已經被自己認定為“民事糾紛”,這是很準確的。妳應該了解壹些法律知識。

2.“怎麽解決?”:

(1)和他協商讓他修。如果效果不好,妳就要為此付出代價。(妳很懂事,還知道讓他先修?)。現在老師已經告訴他的家人不用擔心了,妳可以自己和父母再去找他和他的父母。

(2)協商不成(他們不會給妳修,也不會給妳賠償):妳要給他點顏色看看,只能去法院打官司。

(3) 23元不值壹個官司?人家還在打壹塊錢的官司,不是為了多少錢,不吃饅頭就壹定要蒸嗎?維權,要打官司就得打。事實上,如果他輸了官司,他還會支付律師費。妳這點小事事實清楚,審判時間不會太長。而且法官會先調解。他可能會無視妳的咨詢和老師的咨詢,但是他可能會接受法院調解的能力。

(4)既然“撕破臉沒關系”,為什麽不想打官司?只要談判不成,就告他。

3.“他有義務陪我用錢嗎?如果按比例陪他,他該定多少?”:

(1)他有賠償妳眼鏡損失的義務,他會陪妳所有,不按比例。因為他故意損壞,依據是:《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4.“可是那個同學說是我先打他的~(簡直是騙人的!不管是不是騙人的,跟妳眼鏡的賠償無關。在打架鬥毆中,誰傷害或損害了對方,誰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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