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當安裝安全防範系統而未安裝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安裝;逾期不安裝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配備相應的技防系統:
(壹)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科研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和金融機構;
(五)大型能源電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氣、油、熱供應設施的重要部位;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業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機構和大型文化體育場館;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10)重點汙染源;
(十壹)公共交通工具、網吧;
(十二)賓館、大型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治安重點單位、場所和部位。
前款規定應當安裝的技防系統,由該場所、部位的所屬單位投資建設,並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