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請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整請求。申請重整有期限,即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申請重整是獲得重整的關鍵步驟,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重要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