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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清時期法律與教育的作用

是為了保證人民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和封建等級秩序。

1,古代中國人對社會秩序的理解是,倫理道德是治國安民的根本,法律及其手段是“目的”。社會的管理重視對人心的控制,強調以德教民。從理論上講,法律的保護和懲罰功能已經淪落到“不要臉”的境地,連歷代各級官員都羞於學法、講法、做法官。歷朝歷代都禁止民間教授法學,禁止民間學生授課,禁止民眾抄寫或刻典,使民間法律教育成為空白。

2.古代農村的法制教育,不是教育人們知道法律條文是什麽,也不是教育人們如何依法維權,而是教育人們遠離法律事務,以訴訟為恥。“認為‘打官司’的人是拒絕接受教化的人,守本分的人是不會卷入法庭訴訟的。“無訟”“無訟”的教育,讓人放棄正常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保護,壓抑自己的人格,培養無限的寬容。它使人們對法律無知、輕視、漠視,訴訟越來越成為社會生活中禮義不容辭、聖賢不道德的行為。

3.法律教育及其功能被置於底層,而“道之德,氣之禮”的倫理規範被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因此,中國古代教育的重點是對人民的倫理教育,其目的是保證人民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和封建等級秩序。

4.在鄉村社會的法律生活中,大部分農民都是和族長打交道的,而且大部分都是地主。地方官員維護族長和地主的權益,把農民的法律保護置於地主和族長的控制之下。農民與地主或族長發生糾紛時,直接由地主或族長解決,地方官沒有起到監督、制約地主、維護農民的作用,縱容了農村對農民的階級壓迫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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