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壹般實踐,可以概括為收購兼並、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資產置換四種主要形式。1.收購和合並。通常被稱為企業並購。通過並購,企業不僅可以整合企業內外部資源,產生規模效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擴大市場份額,還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經營策略,降低經營風險。2.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M&A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權,從而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甚至控股股東的行為。3.資產剝離。資產剝離是將上市公司主體中的非生產性、非經營性資產從上市公司實體中剝離出來,壹般由上市公司母公司承擔。這是提高上市公司利潤最常用的方法之壹,主要是將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剝離給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4.資產置換。資產置換是指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進行資產交換,從而提高資產質量。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這種交易主要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是上市公司,尤其是壹些主營業務虧損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手段。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壹百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股東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處理。第壹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