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和懲治統計弄虛作假行為,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國* *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統計違法行為的調查、統計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補充規定。從預防和懲治統計造假的責任界定、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認定等方面。、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各級黨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領導人員、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統計調查(或檢查)責任人,明確了適用對象、情形認定和擬處罰要求。“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工作,認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統計違法行為,應當依紀依法給予處分,並向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建議。”
前款所稱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其中,領導人員包括: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陪同出山的機構領導,有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領導,副處級以上鄉(鎮)黨委、政府及其內設機構領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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