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裁判都可以上訴;同時,即使對於可以申訴的裁判,申訴權的行使也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1)上訴的實質性要素。實質性要素涉及哪些裁判可以上訴。上訴只能向依法可以上訴的裁判提出。如果不能上訴的裁判被法律禁止,當事人就不能上訴,上訴程序就不能發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按照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壹審判決,以及法律明確可以上訴的裁定。(2)上訴的形式要求。形式要求是指以提出上訴的形式應滿足的法律條件。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第壹百六十六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