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透支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還款,被銀行列入黑名單,限制以後辦理相關貸款業務。
2、在旅遊景點或其他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言論或行為,被列入旅遊黑名單的。
3.坐飛機或者火車,人逃票,被列入交通系統黑名單,買不到票。
4.實名註冊手機卡未足額繳費,已被網絡通信提供商列入黑名單。
5.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判決,被公安系統列入黑名單。
6.身份證被盜,被公安系統列入黑名單。
7、違法犯罪行為被通緝,列入公安系統黑名單。
擴展數據:
身份證黑名單的後果:人民法院還可以限制失信者的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用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們上私立學校,學費很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參考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