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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

法律分析:“少捕慎捕”已成為辦理批準逮捕案件應遵循的重要刑事政策,司法實踐中需要嚴格把握逮捕條件。在厘清刑事政策成因的基礎上,從完善偵查監督機制、建立批捕銜接機制等方面貫徹“少捕慎捕”的理念,完善現有的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合理借鑒英國保釋制度,減少未決羈押的適用。該政策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傳統辦案觀念難以改變和對未決羈押的認識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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