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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包括

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包括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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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是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

第二,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分為物、人、精神產品和行為。

(1)對象。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以下幾種物不允許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法關系的客體:壹是人類所有的物或國家專有的物,如海洋、山川、河流、空氣等;第二,文物;第三,軍事設施和武器(槍支、彈藥等。);四、對人類有害的東西(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人。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有機體。但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活人的(整個)身體在法律上不能被視為“物”。第二,權利人不得在自己的人身上從事違法或不雅的活動,不得虐待自己的人身,不得實踐自己的個人和人格。第三,人身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非法強行對他人行使權利。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的思維通過壹些物體(如書、磚、紙、片、盤)或大腦記錄和流通的結果。精神產品屬於無形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形”。中國法律界通常稱之為“智力成果”或“無形財產”。

(4)行為。這種對象通常發生在債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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