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改變了辦案中“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體現刑事司法人權保護精神的“少捕慎訴、慎押”理念內化、外化,堅持刑法適用的謙抑性和審慎性,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高不捕不訴率。在作出逮捕決定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關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充分說明法律和理由,審查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認罰,並將認罪認罰情況作為考慮是否批準逮捕的因素之壹。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綜合評估起訴的必要性,對確實沒有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做好不捕不說真話工作,特別是做好對當事人的法律解釋、政策宣傳和思想引導,幫助化解矛盾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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