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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改為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社會危險性較低的婦女;(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的婦女;等壹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七十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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