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擴展數據:
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