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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到輕”原則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寬嚴相濟原則是刑法的壹項適用原則,是指刑法除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減輕處罰或有利於行為人外,不具有溯及力。它是刑法法定主義舊原則的發展。如美國1987年頒布的憲法第9條第3款規定“不得通過追溯性的法律”,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有必要和明顯不可缺少的刑罰,除根據犯罪行為發生前已經制定、頒布和依法實施的法律外,不得處罰任何人”。而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不應視為實施了刑事犯罪,增加的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規定。犯罪後依法從輕處罰的,應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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