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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法律案件問題

試分析如下:

案例1:

1.從本案原始投資來看,王某與任某自籌資金設立合夥企業,故王某屬於實際原始合夥人,在企業中享有合夥人的地位和資格。這個資格實際上並沒有被剝奪,所以他還在享受。至於工商註冊,只是公示。但本案明顯屬於合夥企業內部糾紛,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2.作為繼承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成為合夥人。法律沒有說這是資格繼承。因為合夥強調人與人的結合,也就是說,為了保護合夥的穩定,其他合夥人有權接受或拒絕繼承人成為合夥人。

3.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任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合夥人,繼承人就不能成為合夥人。任應先起訴確認其合夥身份,再由主導合夥企業返還繼承人應享有的資產,再將合夥企業變更為個人獨立企業。

案例二:

1,法律既要保證合夥的穩定,又要允許合夥人自由退夥。因此,法律規定合夥有期限的,壹般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不得隨意退夥。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可以提前30天退夥,不給企業造成損失。

2.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約定合夥期限,就是自願退夥。如乙方、丙方退還甲方出資,則視為同意甲方退股。

3.答案和第二個差不多。乙、丙方以行為表示三方已達成撤資協議並已部分履行。

4.對內,本案應視為三方達成撤訴協議,甲方已經撤訴。對於退夥後退還的出資額,按照甲方實際退夥之日進行資產清算,計算應退還給甲方的金額。如離職當日有損失,甲方也應承擔。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好案例,值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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