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出租業主出具的居住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證明應由有居住登記機關的社區或派出所出具。
出租屋業主沒有居住登記權,其出具的居住證明壹般只用於證明當事人與他們之間的租賃關系。辦理相關業務需要出具居住證明的,也由主管機構申請。
二是出租業主出具的居住證明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四條規定,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因此,出租業主在出具租賃關系證明時,應當采用A4紙格式,並註明業主當事人姓名、房屋地址、當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
出租業主出具的居住證明作為普通證明,沒有相關法律文書出具的明確格式。車主可向當地戶籍部門咨詢並開具證明,也可根據個人填寫習慣開具;證明必須明確本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以及當事人的相關居住登記信息。
參考資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四條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