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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時間和開標時間的規定

壹、投標時間和開標時間的規定

1,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發布20天後可以開標;

(2)開標時間定義為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相同的時間,以防止招標人或投標人利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與開標前的時間間隔進行暗箱操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確定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二、招投標有哪些形式?

投標的形式如下:

1,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是招標的兩種方式之壹,屬於無限制競爭招標。是招標人通過依法指定的媒介邀請所有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的競爭性交易方式;

2、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壹個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項進行談判;

3.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成競爭性磋商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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