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有:通報批評;道歉認錯;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停止違法行為;繼續履行職責;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等。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規章和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職責不屬於法定職責。主要是因為職責就是行政權,行政權必須由更高壹級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然而,規章制度是任意的。提出法定職責不僅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還包括規章和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政職責。這種觀點認為,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應當受到限制,損害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由法律規定,但行政給付等有益的行政行為,只要不侵犯相對人的財產和人身自由,就可以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運作。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市政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二、可以委托下列人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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