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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管教所和監獄的區別

法律分析:1,對象不同。少年管教所屬於廣義的監獄,是國家行刑機構設施的壹種形式,是根據青少年的特點而設立的。在我國,少年犯管教所處理的是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65,438+04周歲以上不滿65,438+08周歲的少年犯。監獄是指關押所有罪犯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狹義的監獄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2.處罰程度不同。少管所根據青少年的特點,對未成年犯采取特殊的教育改造方式,重點進行政治、道德、文化、技術教育,組織他們做適當的輕活,保證他們的思想改造和正常的身心發展。監獄是非常嚴厲的懲罰。任何國家的監獄都具有鎮壓敵對階級和勢力的反抗和破壞,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功能。刑罰是刑罰的固有屬性,是專政維護自己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的工具之壹。3.不同的管理單位。未成年人由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直接管轄,設局長壹人,政委壹人,副局長、政委若幹人。職能機構除了監獄、勞教隊的基本設置外,還應設置必要的教研機構,配備教師。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部門是司法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十四條對未成年犯的刑罰,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和改造為主。對未成年犯的工作要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監獄應當與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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