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後,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