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設書記,必要時可設副書記。黨委書記壹般由單位領導的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黨員鐘* * *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可以分黨組書記和主要負責人。黨組其他成員壹般是本單位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幹部和派駐本單位的紀檢監察組組長。必要時,他們也可以是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下屬單位的黨員。國企黨委書記是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來確定的。壹般董事長持成立董事會的立場,總經理持不成立董事會的立場。黨組其他成員壹般是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黨員領導,根據工作需要擔任紀檢監察組組長(派駐企業紀檢監察組組長)。黨員壹般有3至7人。副省部級單位和分管企業黨組成員壹般不超過9人。個別單位確需增加的,由黨中央決定。市縣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個別部門確需增加的,按程序報省委批準,但總數不得超過9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