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工會阻力大、進展慢、覆蓋率低的情況,應通過法律規範推動非公有制經濟建立工會,促進非公有制經濟蓬勃健康發展。我國《工會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自願組織和加入工會是工人的基本權利;上級工會有義務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隨著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在壹些非公有制企業中,由於客觀或人為因素,職工組織和加入工會的願望難以實現,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對此,上級工會必須切實負起責任,深入企業了解情況,掌握存在的問題,認真幫助解決。職工和上級工會有權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對阻撓企業職工組織、參加工會和拒絕接受上級工會意見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