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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數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壹般以本人上壹年度的工資收入為依據。(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二)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3)員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據實申報。無法確定職工工資收入時,按照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社保每年都會定時(3月或7月,異地)核定基數,並根據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有必要準備這些工資表的證明。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規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用人單位的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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