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調節稅等都應納入繳費基數。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節日費、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等應納入繳費基數。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計入繳費基數。4、實行基本工資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的收入,應計入繳費基數。5、實行經營承包或成本包幹後,單位不再報銷職工的差旅費,其承包收入的60%應計入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