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不能轉借給他人。社會保障卡對每個公民都是唯壹的,終身不變。社保卡的使用代表了社保卡所有人的就醫行為,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社保卡的出租人和出借人可能對實際使用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際使用人在辦理理賠、工傷申請、醫療費用報銷時也會因為實際身份與登記的身份證件不符而面臨法律風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