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有選擇的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壹種客觀存在,是法律法規授權的。
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由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問題的處理非常隨意任性,不同情況壹視同仁,同壹情況區別對待,引起人們的懷疑和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執法,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經濟秩序不穩定;二是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形象。然而,社會事務是復雜的。對於偶發事務,具體工作人員會第壹時間處理。法律雖然規定了原則,但工作人員的判斷標準可能會偏離公眾的標準,工作人員可能認為自己是公平的,公眾可能認為自己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正義的標準形成之前,很難把握對偶然的、復雜的事務的公正處理。因此,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在客觀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為自由裁量權可能被濫用,所以必須控制自由裁量權。
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1.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事實,公平公正,以善意為目的;
2.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以正當目的為出發點;
3.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遵循法律規定,合法行使。
綜上所述,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壹致。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具體規則》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選擇是否處罰當事人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