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指導性文件和司法解釋的界定。1997年6月65438+7月1之前,最高法院對司法解釋的形式沒有統壹規定。在此之前,所有適用法律和法令的解釋,無論形式如何,無論是通知、會議記錄、決定、答復等。,都歸功於司法解釋。比如最高法院對民法通則的意見就是司法解釋。剩下的,除了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都是和法律適用有關的,屬於司法指導性文件,也就是妳說的《意見》。
論司法指導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的司法指導性文件不能作為判決依據,即不能在裁判文書的判決依據部分寫入“根據最高法院意見第XX條的規定”。但在判決理由中可以用來說理,也就是說司法指導性文件事實上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因為它是最高法院用來統壹判決的條文。
本回答的依據:強主編的《司法解釋匯編》(迄今為止主編的唯壹壹部著作)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壹次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梳理,並做出了上述解釋,絕對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