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險資金運用的法定原則。保險資金運用法定原則可以說是壹種強制性派生原則。它包含兩個基本含義:壹是保險資金的歸集合法;第二,保險資金運用合法。
3.公平原則是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和具體爭議處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社會保障法是指調整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安全生產法和消防法。也是保障社會成員基本需求和享受經濟發展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保障法是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為保障困難職工等社會成員和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