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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法律規定

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法律規定如下:

1.除在休息時間裝修房屋,以噪聲幹擾他人休息外,停放在居民區的機動車警報器長時間鳴響,被告知後不及時糾正的;

2.營業場所吸油煙機、室外空調噪音過大,影響他人正常休息;

3、夜間在公共場所娛樂,影響他人正常休息的;為吸引顧客,使用高音喇叭叫賣或長時間播放音樂;

4、使用音響設備、高音喇叭,影響他人休息或工作;

5.夜間在居民樓內娛樂,影響鄰居休息以及其他制造噪音、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也視為“制造噪音”。被警告後仍不改正的,也將面臨罰款。

新法規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具體解讀:壹旦有人在休息時間裝修,制造噪音打擾他人休息,鄰居有權找到轄區派出所,要求警察對裝修者進行警告。如果裝修工人仍然制造噪音,他將面臨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2002年2月24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八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鐵路監督管理、民航、海事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的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噪聲汙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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