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行使結社權,為實現成員同意,自願組成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包括使用學會、協會、研究會、促進會、聯誼會、聯合會、基金會、商會等名稱的各類社會組織。2.社會團體應當具備的條件: (壹)有5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名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三)有固定住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條符合法人條件,在成員同意的基礎上,以公益目的或者成員利益相同等非盈利目的成立的社會組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組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