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是指壹種動態的、有序的、平衡的社會狀態,是壹個社會學範疇。中國古代思想家提出的“治”是指社會的有序狀態和社會秩序的維持與鞏固,“亂”是指社會秩序的破壞和社會的無序狀態。16世紀英國哲學家霍布斯(T Hobbes)用社會契約論解釋了社會秩序的起源:獨立的個體為了擺脫“各自為戰”的混亂狀態,相互訂立契約,形成社會秩序。
壹個社會不可能沒有沖突和無序,但把它們控制在壹定範圍內也是壹種社會秩序。根據社會秩序在社會歷史進程中的作用,可以分為進步的社會秩序和倒退的社會秩序,新的社會秩序和舊的社會秩序。
按照社會秩序的社會性質,可以分為奴隸社會秩序、封建社會秩序、資本主義社會秩序和社會主義社會秩序。在同壹社會內部,社會秩序還可以分為經濟秩序、政治秩序、勞動秩序、倫理道德、社會日常生活秩序等,其中經濟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穩定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在原始社會,社會秩序是由全體成員通過自發形成的習俗自願維護的;在階級社會,社會秩序主要是通過國家權力和強制手段來維持的。社會整體的和諧表現為社會秩序,不和諧表現為社會沖突。社會秩序需要每個人的維護和執行。
法律從屬於社會秩序,社會秩序是法律存在和發生的前提。社會秩序可以分為既定的社會秩序和理想的社會秩序。對於給定的社會秩序,法律是對秩序的描述、強化和發現,而對於理想的社會秩序,法律是壹種創造。立法時要考慮立法的目的和對現有社會秩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