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備案標準
有義務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壹)隱藏、轉移、變賣、銷毀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經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執行中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無法按照執行的;
(四)聚眾鬧事,沖擊執行場所,圍攻、拘禁、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五)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公務的車輛和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阻礙或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3.直接法庭起訴或報警處理。